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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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差異特徵的技術功效,接著藉由最接近前案建立技術問題,最後才判斷進步性。
若一個請求項中同時包含了技術特徵(假設為電腦)及非技術特徵(假設為商業
方法),則檢索最接近前案時,只會針對技術觀點的部分檢索技術領域之引證,
在比對其差異後,若發現差異僅在於非技術特徵,其技術問題即為該商業方法的
自動化,而該自動化為資訊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無論商業方法有多
新穎),因此不具進步性;若比對前案後發現差異同時出現在技術特徵及非技術
特徵,則非技術特徵的部分仍直接視為可輕易完成,只需論述或另外找引證補強
技術特徵之差異。
舉例來說,若電腦用來處理或傳遞一個特別的商業資料,其中「電腦處理及
傳遞資料」屬技術特徵,但「該資料為特別的商業資料」則屬非技術特徵。若電
腦用來執行一套特殊的商業方法,其中電腦的硬體、資料庫、傳輸能力等係屬技
術特徵,而商業流程的部分則屬非技術特徵。
但「非技術特徵」並非均直接忽略,還要判斷它是否與技術觀點結合而
產生技術功效(
technical effect
),若其有助於技術性(
contributes to technical
character
),則在評估進步性時需列入考量。《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I.C.4.2.8
中則提到「非技術特徵」若未與技術標的互動以解決技術問題,則被稱
為「非技術特徵『本身』(
as such
)」(意指真正的非技術特徵),其無法提供
技術貢獻,而在評估新穎性及進步性時會被忽略。
二、美國
美國並無「非技術特徵」的規定,但有類似的「非功能描述素材
nonfunctional descriptive material
)」。在其專利審查程序指南(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2111.05
3
中,表示在評估可專利性時必須考
量請求項中所有的限制(
limitations
),故不得忽略任何限制,包括「印刷物
printed matter
)」在內;但若該「印刷物」並未與「基底(
substrate
)」間建立
任何新穎且非顯而易見的功能關係,那就不需要給予任何可專利的權重。
其中「印刷物」可指紙張上的文字、帽帶上的圖案、記憶體中的數位資訊、
3
該章節最近一次修改是在
2012
年的第
8
版第
8
次修訂
/
mpep/s2111.html#ch2100_d1b148_1ea0c_2c0
I,II,1,2,3,4,5,6,7 9,10,11,12,13,14,15,16,17,1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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