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9

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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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硬碟裡的電腦程式等等,其中紙張、帽帶、記憶體、硬碟即為「基底」。
若請求項與前案的差異僅在於骰子上的印刷內容,該請求項仍會被前案核
駁,因為沒有新的物理結構,印刷內容與物理結構間也沒有新的關係。產品的說
明文字也只是用於傳遞訊息或意義給人類讀者,而與支援產品無關,同樣不存在
功能關係。
即使有功能關係存在,仍要判斷該關係是否新穎或非顯而易見。例如電容上
的色碼標識與有效期限,或許給予了功能關係,然而可能會藉由所請求發明中所
教示的先前技術而被預料到。
電腦可讀媒體藉由屬性資料物件來撰寫程式,而呈現容易取得、增加、移除
電腦系統內資訊的功能,就會建立功能關係,令所請求的屬性資料物件被賦予可
專利權重。然而,若整體請求項係用於傳遞訊息或意義給人類讀者,而與所規劃
的電腦系統無關,例如一個隨身碟包含平均打擊率的表格,或儲存音樂的音軌,
該所計劃的電腦系統只是用來提供資訊,在所記錄的資料與電腦間無法建立功能
關係。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的官網上,說明了美國專利法第
103
條(非顯而
易見性,進步性)如何用於商業方法專利
4
。其中案例
8
指出:在發明的時間點,
僅僅提供自動化手段取代人類活動而實現相同的結果,並不足以與前案區隔。案
12
則是一種記錄複數資料的電腦可讀媒體,每個資料包含三個欄位,並在請求
項中詳細描述每個欄位的內容為抵押人的相關資訊;而引證文件同樣是記錄複數
資料的電腦可讀媒體,每個資料包含三個欄位,但未提及欄位中的資訊是什麼;
該案例認為請求項與引證的差異僅在於「非功能資料(
non-functional data
)」,
該資料與基底(
substrate
)間不存在功能關係(
functionally related
),所以此描述
素材(
descriptive material
)無法在可專利性上令所請求之發明與前案有所區隔,
請求項會被專利法第
103
條核駁。
4
" Business Methods Patents - Formulating and Communicating 103 Rejections,"
/
patents/resources/methods/busmeth103rej.jsp
I...,II,1,2,3,4,5,6,7,8 10,11,12,13,14,15,16,17,18,1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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