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3

103.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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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14
1
月公告了最新版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
查基準,其中在進步性的部分,新增了「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章節,避免商
業方法藉由與技術無關的特徵而取得專利。而歐洲判例法第
7
版亦提及排除性請
求項之相關最新見解及判例,有鑑於此,本刊特以「申請專利範圍特殊界定用
語及其解釋方式」作為本月專題,針對「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及「歐洲對於
『排除性請求項』的最新見解」加以介紹,期能為各界參考。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創新科技與商業方法相互結合的情形日益普遍,如申
請人以此提出專利,並獲得核准,本質上是保護技術手段亦或是商業方法?目
前世界上各主要國家都不允許單純之商業方法取得專利,即使發明中運用部分
技術手段,亦需評估是否有實質獨占自然法則或商業方法等抽象概念的情形。
為達上述目的,我國在修訂電腦軟體審查基準時亦參酌世界各國之相關規定。
由吳科慶先生所撰寫之「『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文中介紹歐
盟、美國、日本、印度及加拿大之相關規定,文末簡介我國新修訂之電腦軟體
審查基準,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專利標的通常是以正面記載技術特徵之方式來定義申請專利範圍,惟若以
正面記載方式致使無法明確、簡潔界定請求項,申請人得將屬於先前技術的部
分,以負面表現方式之用語來明確排除之(
disclaimer
),以明確、簡潔界定請
求項範圍。由林育弘、許哲睿及謝秀玲等合著之「歐洲對於『排除式請求項』
disclaimer
)之最新見解暨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相關判決探討」,藉由分析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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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與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相關判決,以探討「排除
式請求項」在哪些條件或情況下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文章精闢入裡,實
用性高,亦相當值得參考。
隨著業者對於商標權日益重視,商標爭議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商標爭
議案件證據調查應採何種審理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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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然商標權本質為私權,是否可完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之規
I,II,1,2 4,5,6,7,8,9,10,11,12,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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