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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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討論結果而修訂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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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具體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
合之創作,若請求項中包括了「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及「非結
構特徵」(例如材質、方法),在審查新穎性時仍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
特徵為之,即單一先前技術必須揭露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結構特徵及非結構特
徵),始能認定不具新穎性。但在審查進步性時,若「非結構特徵」不會影響改
變「結構特徵」,則不需以先前技術比對該「非結構特徵」。
智慧財產法院亦曾於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82
號(理由伍
.
四,
2013
1
月判決)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82
號(理由五
.
(六),
2013
11
月判決)採用上述見解。
可發現上述規範相當類似歐洲的「技術特徵」及「非技術特徵」,只是舉
發審查基準中僅限用於新型專利,並藉由新型之定義來區分結構特徵及非結構特
徵,而未延伸至發明專利。
因此,本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訂時,參考各國規定並延伸我
國原有之規範,於進步性中訂定「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
由於我國專利制度中,「技術特徵」一詞係指請求項中所界定之特徵,而不
限於技術領域之特徵,為避免混淆,電腦軟體審查基準中以「具技術性之特徵」
描述技術領域之特徵,其相當於歐洲的「
technical feature
(技術特徵)」。
「不具技術性之特徵」若未能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而產生技術功
效,在審查進步性時,將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此種特徵被稱為「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意為對技術性沒有貢獻的特徵;換句
話說,就是在進步性階段不需以引證比對「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
其中關於「技術性」的部分(是否具有技術性,以及是否有助於技術性),
均比照發明定義章節的判斷方式,即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瞭
解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之功效。其與發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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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9
28
日與智慧財產法院、經濟部訴願會舉辦之「專利、商標新法、審查基準適用問題
及相關案例溝通座談會」討論結果修正之舉發審查基準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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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31031163325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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