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13

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13
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義章節之差異,在於發明之定義係針對整個請求項,只要請求項包含一個以上具
技術性之特徵,即可符合發明之定義;而進步性的階段,會將請求項切割至「特
徵」的層級,並針對每個特徵判斷是否具有技術性,若某特徵對於請求項之技術
性並沒有貢獻,則在審查進步性時會直接視為可輕易結合之習知技術。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並不限於商業手段,所有不具技術性的特徵均有可
能落入,包括數學公式、美術創作、資訊揭示等,詳見電腦軟體審查基準第
5
的案例。
對於加密演算法與影像處理演算法,其數學公式的特徵已和資訊處理之技
術特徵協同運作,並產生提高處理效率、提升辨識精準度、加強安全性等技術功
效,因此雖屬「不具技術性之特徵」,卻有助於技術性,於審查進步性時仍須進
行引證比對。
另外,與發明之定義章節相似,若認為以電腦進行某商業步驟,必然會牽涉
到特殊的演算法,而該演算法應具有技術性,此時不會認定該特徵不具技術性,
但說明書中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該演算法,並將必要步驟界定於請求項中,否則可
能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明確性或支持性。
參、結語
基於
2014
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所作的修訂,我們回到最初的
案例,「利用電子收銀機開便利商店之方法」與「具有自動門的便利商店」由於
包含了電子收銀機與自動門等具技術性之特徵,可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在審查進
步性時,也只會找引證比對電子收銀機與自動門;至於「開便利商店」的部分,
屬於「不具技術性之特徵」,雖然有和電子收銀機與自動門等特徵協同運作,但
未產生任何技術方面的功效(僅有商業方面的功效),因此仍被視為「無助於技
術性的特徵」,直接當作可輕易結合之習知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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