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11

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11
本月專題
「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之探討分析
13.05.03c
節以案例說明上述審查規則。案例
3
發明的是一個特殊的木工工
具,但請求項
2
為一張桌子,其特徵在於上面有利用請求項
1
之木工工具所刻畫的
圖案;其中「桌子」是一個法定離散元素;「圖案」則只是一個純粹美術意義的
非法定元素,該圖案無法影響改變桌子的技術特性,其為一個獨立的非法定元
素;而「木工工具」不算請求項的特徵,因為它無法限制圖案的本質;故請求項
2
包含了法定(桌子)及非法定(圖案)元素,但桌子毫無疑問只是習知通常知
識的一部分,桌子本身無法提供貢獻,因此請求項沒有任何法定貢獻,反而包含
了非法定離散元素,因此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四、日本及印度
日本電腦軟體審查基準第
2.3.6
7
,進步性的注意事項中,第(
2
)點提到:
若請求項與引證的差異僅在於資料內容,請求項無法因此具有「新穎性」
8
。雖然
是在進步性的章節,但內容及案例卻是以新穎性核駁。
在程式設計實力極強的印度,對於電腦相關發明採取了嚴格的態度,首先
商業方法被明確地排除,只要請求項實質上與商業方法相關,即使有技術上的協
助,仍不具可專利性
9
;數學方法亦同。此外,該國並採用「技術特徵」及「非技
術特徵」的概念,藉由技術特徵建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判斷發明的本質
10
五、我國
在我國
2013
年版舉發審查基準
11
中,第
4.3.1.3
節規範有關新型專利之「非結構
特徵」,其源於
2012
9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經濟部訴願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舉辦之「專利、商標新法、審查基準適用問題及相關案例溝通座談會」,根據
7
2011
10
月版
8
データの內容(コンテンツ)にのみ特 がある場合の取扱い
請求項に係る 明と公知の引用 明との相違点としてデータの內容(コンテンツ)が げら
れた場合、この相違点によって請求項に係る 明の新規性が肯定されることはない。(事例
3-1(3) (ii)
照)⋯⋯。
9
印度智慧財產局,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Computer Related Inventions (CRIs)"
2013
6
28
日 版,
11
頁 第
3.18
節、第
28
Illustration 8
10
同上,第
44
頁流程圖。
11
2013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I...,1,2,3,4,5,6,7,8,9,10 12,13,14,15,16,17,18,19,20,2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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