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9 期 - pag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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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9
本月專題
歐洲對於「排除式請求項」(
disclaimer
)之最新見解暨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相關判決探討
壹、前言
專利標的通常是以正面記載技術特徵之方式來定義申請專利範圍,惟若以
正面記載方式致使無法明確、簡潔界定請求項,申請人得將屬於先前技術的部
分,以負面表現方式之用語來明確排除之(
disclaimer
),例如「除⋯⋯之外」、
「非⋯⋯」、「不包含」或類似的排除用語,以明確、簡潔地界定請求項範圍。
使用「排除」常見的情形是當審查人員提出足以證明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違
反新穎性等專利要件的先前技術文獻時,申請人會以負面的敘述來修正請求項內
容,使請求項之範圍排除原涵蓋之先前技術部分,以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惟引
入排除撰寫之排除式請求項,可能會導致新事項而違反修正之相關規定,或是另
導致請求項有不明確或不簡潔之情形,而歐洲專利局藉由多年來的案例探討,演
練出一套細緻的判斷標準,足供我們參考。
本文針對前述問題,亦即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排除用語之請求項(排除式請
求項)之各種類型,及其修正容許性等,以歐洲判例法(
Case Law
)為核心進行
探討。
貳、「排除式請求項」類型
歐洲專利實務上將「排除式請求項」的類型區分成兩種,一種是申請時之申
請案中未揭露排除標的者(以下稱「未揭露之排除」型),另一種則是申請時之
申請案中已揭露排除標的者(以下稱「已揭露之排除」型)。
關於前者,將請求項引入「未揭露之排除」事項之修正,由於該被排除的
技術特徵並非申請時之申請案明確記載之事項,亦非明確記載事項所能直接且無
歧異得知者,該修正將可能導致增加新事項而超出,而違反專利法有關修正之規
定。歐洲專利局在
2004
4
8
日公布
G 1/03
1
G 2/03
2
決定,針對「未揭露之排
除」類型訂立可例外允許修正之判斷標準。
1
Date of decision: 8.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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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decision: 8.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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