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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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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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的影響評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即認定應有權利瑕疵擔保之適用,其推論過程未見完整。如後續司法實務見解仍
維持與本件判決相同,尚須就專利授權契約非屬權利讓與契約卻仍應準用民法權
利瑕疵擔保此部分疑義為釐清。
三、小結
如被授權人得主張專利無效並以以權利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在專利權人因此
所必須承擔之交易成本,即為其冀由專利授權所取得之權利金等收益,可能因為
該專利被民事法院認定無效後,而無法取得之潛在風險。
肆、無效專利之專利權人於權利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後
得否請求利益返還
如本件判決認定專利權人應就授權契約之標的專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被
授權人得因此行使契約解除權之見解獲最高法院維持。則契約解除後,專利權人
得否請求被授權人就其受有之利益為償還?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求利益償還之
內容為何,即有待關注。因為,專利權人可請求返還利益之內容及受償可能性將
成為交易成本的「減項」,而緩減因應交易成本提高所產生的交易實務變動。
一、回復原狀及利益返還之可能請求權基礎
被授權人以權利瑕疵為由解除契約後,如被授權人受有利益,則專利權人得
請求返還之請求權基礎,可能包括民法第
259
條之回復原狀請求權以及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下就兩項請求權該當與否分析之:
(一)回復原狀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
259
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
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
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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