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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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利益返還
──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的影響評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6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
277-278
,臺北:元照,
2008
年。
7
林洲富,「民事法院審理專利之有效性-以發明人請求讓與專利權及專利授權契約為論述中
心」,專利師,
2012
年第
11
期,頁
14
8
趙嘉文,「專利授予與信賴保護原則關係之研究(
2011
)」,頁
181-182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
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9
賴文智,同註
1
,頁
109
10
謝銘洋,「從相關案例探討智慧財產權與民法之關係」,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33
2
期,頁
219-228
2004
年;陳聰富,同註
1
,頁
12
44-50
轉給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僅取得使用權能之衍生權利,專利權人則享有日後可恢
復成完整權利之母權
6
。兩者間在性質上乃有顯著差異。
二、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準用權利瑕疵擔保爭議
針對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得否應準用權利瑕疵之爭議,立論基礎上需同時
考量風險分配的問題,亦即專利權無效之風險是否應全然由專利權人概括承
擔?學說上,有認為基於專利檢索之複雜性與審查時間之有限性,智慧財產局
事實上不可能遍查申請案提出時所有公開之相關技術文獻
7
,故認為授權契約雙
方當事人於簽約時皆係信賴專利專責機關實質審查後授予專利權之行政處分,
被授權人亦有機會對該專利先為調查評估、以磋商價金和契約條款,簽約後雙
方既互蒙其利,專利權嗣後被撤銷之無效風險亦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而不應全
數轉移予專利權人一人承受
8
退步言之,假設專利無效之風險仍應由專利權人自行承擔,依前揭司法院
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果推斷,因專利授權契約之主義務並非移轉專利權
予被授權人,其性質乃與民法買賣契約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予他方,他
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不同。因此,專利授權契約其性質上是否許可準用權利瑕疵擔
保,亦有疑義。
學說上有認為,由於訂約當時專利權人多會提出專利證書和相關登記文件予
被授權人參閱,因此專利權並非如債權般,屬「交易相對人查證困難」之權利,
而無須準用權利存在瑕疵擔保規定
9
。然而,亦存有反對見解認為「專利權」時常
因舉發失效而具備不確定性,而有準用民法上「權利存在瑕疵擔保」之必要
10
本件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僅因專利授權契約屬於有償
契約,卻未辨認專利權人因契約受償之緣由為何,而僅因其屬於有償之債權契約
I...,66,67,68,69,70,71,72,73,74,75 77,78,79,80,81,82,83,84,85,8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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