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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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利益返還
──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的影響評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13
謝銘洋,同註
6
,頁
292-293
;林洲富,「民事法院審理專利之有效性──以發明人請求讓與專
利權及專利授權契約為論述中心」,專利師,
2012
年第
11
期,頁
15-16
14
楊崇森(
2007
),「專利法理論與應用」,頁
422
;賴文智,同註
1
,頁
104
15
林孟真(
2013
),「從專利授權本質論專利無效之權利金返還問題」,頁
150-152
。其認為:「縱
於非專屬授權之情形,若個案中專利權人不僅自己未實施、亦未再授權其他第三人,則該『非
專屬被授權人』實則享有等同『專屬被授權人』之獨占市場地位。」其見解可茲贊同。
16
參智財法院
99
年度民專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17
101
年度第
2
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陳忠行審判長發言。
18
參林孟真,同註
15
,頁
170-172
準此以觀,被授權人因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解除權後,致使授權契約溯
及失效之情形,其於授權契約簽署後受領專利權人依約給付之內容雖然有
法律上原因,但此法律上原因其後經解除而不存在,就其所受領之利益及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皆應返還。
二、被授權人因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所受利益
針對專利權未認定無效前,授權契約被授權人所取得之利益,目前實務及
學說多認為係享有一定「市場獨占利益」或「事實上權利保護之利益」
13
。學說
上,有認為市場獨占利益係限於專屬授權之情形始為發生
14
,但亦有認為市場獨
占利益並非普遍被授權人所取得之利益,而主張市場獨占利益乃係基於個案中為
具體判斷,而非「專屬授權」之情形始能存在
15
。此外,縱然非市場獨占,但因
實施專利所生之「營業上利益」亦有實務見解認定係因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所授
予之利益
16
另外,所稱事實上權利保護之利益,其具體內涵未經明確釐清,其可能係指
「不會受到權利人的追訴,第三人未經授權也不會做出相同產品」
17
,但目前仍
無確切之定義。
三、利益返還具體內容的不確定性及個案因素
承前,被授權人因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所取得之利益乃包括「市場獨占利
益」、其範圍部分重疊之「營業上利益」以及不受到權利人追訴,第三人未經授
權也不會做出相同產品之「事實上權利保護利益」等利益類型。然而,這些利益
類型在實務上運作將面臨主張範圍及舉證之困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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