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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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園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本園地旨在澄清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及答詢,歡迎讀者來函或
E-mail
本刊將盡力提供解答及回應。
著作權
問:擷取
YouTube
播放之影音內容製作成求婚海報,需要取得同意或授權嗎?
答:有關將
YouTube
網路平台上的影片內容截取為圖片並製作成求婚海報,是否
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一事,由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
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
YouTube
網路平台上的影片若符合前述要件,且具備「原創性」
(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
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他人於
YouTube
網路平台上的影片內容截取為圖片,涉及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重
製」行為,而「重製」又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屬權利之一,理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過,若民眾除了截取
YouTube
網路平台內容外,另包含自行繪製求婚圖
畫,或是自行撰寫文章等,因為有自己的創作存在,如果又可加以區別擷取
以及自己創作的部分,且擷取的部分不致影響被擷取著作的潛在市場,又
無營利行為(即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且依照著作權法第
52
條,為報導、評
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
的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且依第
64
條規定註明其出
處即可使用該擷取的內容,而不用擔心是否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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