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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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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的影響評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壹、本文議題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
103
年
2
月分作成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該案事
實背景為被授權人於專利授權契約簽署後,即拒為支付權利金。經專利權人起訴
請求後,被授權人以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抗辯其與專利權人間之授權契約無效
或經其合法通知已解除系爭契約。結論上,法院以被授權人已依權利瑕疵擔保之
規定合法解除契約,系爭授權契約乃溯及失效,因此被授權人即無庸支付依原授
權契約所約定之權利金。
然而,一旦本件判決之見解被最高法院維持,將致使專利技術實施者先予
專利權人簽訂專利授權契約,但對於專利之有效性生有質疑時,立即停止支付授
權金,待至專利權人催告或起訴請求權利金後,再行抗辯系爭專利具有應撤銷之
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專利權人就權利金之申請。如法院認定專利確有應撤銷之事
由,即無庸支付權利金;如法院認定專利仍為有效時,再行支付權利金及訴訟費
用即可。然而,此項判決對被授權人的誘因,卻反向地造成專利權人授權時交易
成本的提高,致使專利授權實務可能面臨重要調整。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下列議題:一、被授權人得否依權利瑕疵擔保為由解
除無效專利之授權契約?二、以被授權人得解除契約為前題,被授權人以專利無
效解除契約後,被授權人是否仍受有利益?專利權人得否及如何請求利益返還?
三、假設本件判決之見解被維持,對於專利授權實務之影響為何?
第一、二項議題係針對個案契約當事人民事關係之觀察,第一項乃在解讀本
件判決賦予被授權人依權利瑕疵擔保之契約解除權,其論理上之完整;第二項則
是探討,一旦專利授權契約被解除後,專利權人對於被授權人是否具有利益償還
請求權及其利益內容。相較於第一、二項係聚焦於個案問題,第三項議題則在評
估一旦本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之見解經最高法院維持,對於專利授權之權利金結
構以及契約條款設置上產生的影響及通案的因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