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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及利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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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的影響評估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償還之風險,較能嚇阻被授權人採取抗辯或起訴系爭專利有被撤銷或無
效的法律行動,以維護既有專利授權契約之履行。
(三)權利金條款設置之考量
如係從專利權人的角度,為避免權利金及前期授權金之條款因嗣後
系爭專利經民事法院認定無效得解除契約而隨同無效,則應敘明此前期
授權金之條款不因契約解除或終止而無效,已支付之前期授權金無須返
還予被授權人。
四、小結
專利授權契約依權利瑕疵擔保解除後之風險如全然係由專利權人所承擔,
專利權人之因應之道乃包括契約條款(如:權利瑕疵擔保排除條款、禁止挑戰條
款)之修訂以及價金內容與結構調整。
前者作為避險方式之實際效果皆有待司法實務加以確認,而於現階段無法得
知其界限為何;後者雖然同時可教育專利權人必須嚴加釐清權利金及技術移轉費
用之價格結構外,亦增加專利權人之授權意願,隨之而來的即是權利金的整體價
格提高以及前期權利金在權利金價格結構上的膨脹。此項變動,無異也是提高被
授權人的交易成本,以轉嫁專利權人因為此項司法決定所承擔之風險。
陸、結論
智慧財產權法院所作成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58
號判決,認定專利權人須承擔
專利無效時,因被授權人得依權利瑕疵擔保行使契約解除權,而無法向被授權人
請求給付權利金之風險。本件判決理由關於專利授權與專利讓與之性質認識所進
行之論證有限,因而後續最高法院是否將維持本件判決,仍有待觀察。然而,一
旦最高法院維持此項見解時,則專利權人亦可能因回復原狀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
求權之利益內涵論述及舉證責任遭遇困境而無法求償。這種現象可能對於現行專
利授權交易實務產生衝擊,而將反映於契約條款以及權利金價格及結構的調整,
而重新將此新產生的交易成本分配於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