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4 期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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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本月專題
一案兩請制度演變及審查實務介紹
一案兩請制度演變及審查實務介紹
闕榮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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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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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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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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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申請原則係維持整個專利制度穩定的基礎,針對相同創作,僅能就最先申
請者准予專利,以使各個專利權所保護之範圍不致於重複,保障智慧財產權市場
的交易秩序。然而,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與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期間
之間存有極大的差異,造成申請人針對相同創作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策略,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審查期間較
短,較發明專利提前取得新型專利權(簡稱第
32
條一案兩請,其中「第
32
條」意
102
6
13
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
32
條),此法可使其發明儘早獲得新型專利
權的保護,亦仍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本文將以第
32
條一案
兩請為討論主軸,分析其與專利法第
31
條之差異。除我國相關規定外,本文亦彙
整我國與世界主要專利國家有關一案兩請的相關法條、審查基準,檢視其相關運
作方式,並提出對一案兩請之審查程序的簡單評析。
關鍵詞:先申請原則(
First-to-file Rule
)、一案兩請(
Two Applications for
Same Creation
)、相同發明(
Same Invention
)、相同申請人(
Same
Applicant
)、新型專利之形式審查(
Formal Examination on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權利擇一(
Election on Patent Rights
)、權利接續
Continuation of Patent Rights
)。
收稿日:
103
0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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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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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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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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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本文純粹為一研究性之探討,不代表作者群任職單位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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