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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4
本月專題
一案兩請制度演變及審查實務介紹
一案兩請制度演變及審查實務介紹
闕榮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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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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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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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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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申請原則係維持整個專利制度穩定的基礎,針對相同創作,僅能就最先申
請者准予專利,以使各個專利權所保護之範圍不致於重複,保障智慧財產權市場
的交易秩序。然而,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與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期間
之間存有極大的差異,造成申請人針對相同創作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
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策略,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審查期間較
短,較發明專利提前取得新型專利權(簡稱第
32
條一案兩請,其中「第
32
條」意
指
102
年
6
月
13
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
32
條),此法可使其發明儘早獲得新型專利
權的保護,亦仍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本文將以第
32
條一案
兩請為討論主軸,分析其與專利法第
31
條之差異。除我國相關規定外,本文亦彙
整我國與世界主要專利國家有關一案兩請的相關法條、審查基準,檢視其相關運
作方式,並提出對一案兩請之審查程序的簡單評析。
關鍵詞:先申請原則(
First-to-file Rule
)、一案兩請(
Two Applications for
Same Creation
)、相同發明(
Same Invention
)、相同申請人(
Same
Applicant
)、新型專利之形式審查(
Formal Examination on Utility
Model Registration
)、權利擇一(
Election on Patent Rights
)、權利接續
(
Continuation of Patent Rights
)。
收稿日:
103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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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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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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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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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本文純粹為一研究性之探討,不代表作者群任職單位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