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5 期 - page 15

103.0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5
15
本月專題
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
由於能受到
VARA
的「著作人格權」保護之著作仍極有限,在著作權法進一
步修正,明文普遍保護「著作人格權」之前,美國其他著作之著作權人依舊必須
循各州州法或前述既有法制,保障「著作人格權」
18
美國著作權法制如此堅定地反對「著作人格權」入法,主要原因係來自著作
權產業之強烈反對,其擔心「著作人格權」讓著作人有可能透過禁止公開發表或
任意修改著作內容等方式,阻礙著作之自由利用
19
。實務上,聯邦第二巡迴上訴
法院於
1976
年之
Gilliam v.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
案,已判定
ABC
對既有影集
之重新剪輯編排屬於「衍生著作(
derivative work
)」之創作,此一屬於著作財
產權之行為必須取得授權,雖然法院係以商標法禁止
ABC
剪輯原告之影集,未直
接以「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修改權判定
ABC
之行為,但此以足使著作權產業
備受威脅,自然不欲讓「著作人格權」對著作之利用產生實質上之阻礙。此外,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Harper & Row v. Nation Enterprises
一案
20
中,關於對尚未公
開發表之著作之合理使用,亦曾明白揭示應尊重著作人決定何時發表其著作之權
益。該等原因均導致「著作人格權」之明文,難以於美國著作權法制中確立,未
來亦不太可能突破。
二、中國大陸關於著作人格權之規定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首次制定公布於
1990
年,其將「著作人格權」以「人身
權」稱之
21
,於第十條明訂該項權利包括(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
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
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
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關於「人身權」之保護期間,因其內容而有不同,作者
之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之保護期,依第二十條規定,不受限制,至
18
例如,將他人之著作以自己之著作對外發表,或將自己之著作假冒他人名義對外發表,均違反
商標法第
1051
條之「不正競爭(
unfair competition
)」規定,而特定著作若經登記為商標,對
該著作所為之任何竄改或詆毀,均會構成商標「淡化(
dilution
)」之侵害。
19
NeilW. Netanel,WhyHas Copyright Expanded?Analysis and Critique, NewDirections in Copyright
Law,Volume 6, FionaMacmillan, 2007, p.31.
20
Harper&Row v. NationEnterprises, 471U.S. 539 (1985).
21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將
moral rights
以「人身權」稱之,是否妥適,非無討論餘地,大陸學者有認
為稱「精神權利」應較精確,參見劉銀良,「百尺竿頭,何不更進一步-評著作權第三次修正」,
知識產權,
2013
年第
2
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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