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5 期 - page 7

103.0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5
7
本月專題
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
及名譽等價值,能獲得確保。
從以法國為「著作人格權」主要發源之歐陸著作權法制體系之發展觀察,
「著作人格權」可包括如下:
一、
droit de divulgation
,我國著作權法稱為公開發表權,英美法國家稱為
right of
disclosure
,亦即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包括由何人於何時以
何方式公開其著作之權利。
二、
droit de paternite
,我國著作權法稱為姓名表示權,英美法國家稱為
right of
attribution
,此項權利可再細分為三項權利,即著作人有以下權利:
(一)決定是否於其著作上表示本名、筆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包括禁止他人
將自己之姓名於自己之著作上刪除。
(二)禁止他人主張係自己著作之著作人。
(三)禁止他人在其著作上偽稱自己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三、
droit au respect de l'oeuvre
,我國著作權法稱為禁止不當修改權,英美法國家
稱為
right of integrity
,亦即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任意修改其著作造成其信譽
受損之權利。
四、
droit de repentir ou de retrait
,歐陸法國家稱為信念改變回收權,英美法國家
稱為
right to correct or withdrawworks previousl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亦即
當著作人發表其著作後,因信念改變或新發現,應有權修改或收回先前已對
外發行之著作,此係基於尊重個人言論自由之天賦人權概念所衍生之權利,
有時也被歸類於
droit de divulgation
之範疇,認為公開發表權不僅限於何時以
何方法首次公開發表其著作之權利,也應包括公開發表後要求回收之權利
1
然而,信念改變回收權並非漫無限制,若著作人行使此一權利竟造成他人經
濟上之損失,例如回收出版品致發行人發行利益受到損害,著作人應先賠償
其損失,始能行使
2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此概念,此或因傳統上已有「一言既
出,駟馬難追」之觀念所致。
1
Stephen M. Stewart,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London Butterworth, 1983.
§
5.37.
2
法國智慧財產權法
L.121-4
I,II,1,2,3,4,5,6 8,9,10,11,12,13,14,15,16,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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