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5 期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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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5
本月專題
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
壹、前言
著作人完成著作後,依據現代著作權法創作保護主義之原則,不待註冊或申
請,立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
economic rights
)」及「著作人
格權(
moral rights
)」,前者屬於著作人之經濟利益方面之權利,後者則為確保
著作人與其著作關聯性之權利。著作權法不完全在保護著作人之權利,尚須關注
公眾接觸享用著作之公共利益。「著作人格權」不僅保障著作人對其著作內容完
整性之控制權,同時也必須確保公眾就該著作之所出、全貌之完整,不得被誤導
或造成誤認。
我國著作權法自民國
81
年明文規範「著作人格權」之後,經過多次修正,前
後之立法思維反覆,導致相關規定缺漏,適用時左支右絀,無從落實立法原意,
並與國民普遍認知大有差距。本文擬探究「著作人格權」之本質,檢視國際公約
關於「著作人格權」之規定,美國及中國大陸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法制,簡述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歷次修正及其適用實務,最後提出關於「著
作人格權」之修正建議。
貳、著作人格權之本質
創作來自於人之思想、感情,藉由文字、繪畫、音符、影音等等表達形式予
以呈現,使他人透過聽覺與視覺感知創作之內容。創作之成果除了具備經濟上之
交易價值,亦不可忽視創作者與其創作間之緊密關聯,著作權法制設計上,在經
濟利益方面乃賦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在人格或精神層面上,乃賦予著作人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
moral rights
)」一詞,源自法文
droit moral
一詞之翻譯,蓋
「著作人格權」之概念係起源於法國著作權法制,延伸至歐陸國家及拉丁美洲國
家之著作權法制,終為國際著作權公約所接受。一般關於
moral
一詞的意義,多經
翻譯為與宗教教義有關之「道德」,惟於著作權法制之領域,
moral rights
完全與
「道德」無關,單純係指著作人因其創作之事實,而使其個人與其所創作之著作
產生緊密之關聯,從而於著作權法上賦予著作人對其著作享有之控制權。此控制
權之目的不在保護著作之經濟價值,而在使著作人透過該著作所彰顯之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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