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5 期 - page 17

103.0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5
17
本月專題
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
2011
7
月起,中國大陸起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工作,經過二次草案發
布稿之徵詢及修改,
2012
12
月由國家版權局將著作權法修訂草案提交國務院法
制辦,待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就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項修正
草案將人身權與財產權明白分列,重新調整部分權利內容,將署名權修正為「決
定是否表明作者身分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分的權利」;將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正為
「授權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修改權則併入保護作品
完整權,計算機程序之修改權則併入財產權中之改編權。修正後之人身權包括:
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
此次之修正,並引進追及權(
droit de suite
)制度,稱為「追續權」制度,使
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
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
不得轉讓或者放棄之分享收益權利,並由國務院另定保護辦法。該項報酬請求權
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則採互惠原則(草案第十二條)。
對於載體唯一性之美術作品,修正草案亦給予特別待遇,以保障公共藝術品
之特殊價值,避免公共藝術品原件之所有權人任意處置該原件,損及著作人對其
著作之情感。草案第二十條第四款明定所有人於拆除、損毀等事實處分前,應使
著作人有買回及複製等機會,其條文為:「陳列於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的原件為
該作品的唯一載體的,該原件所有人對其進行拆除、損毀等事實處分前,應當在
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過回購、複製等方式保護其著作權,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草案此項立法有其崇高理想性,然而,使作者可以回購、複
製其公共藝術品,純係為關注創作者對其嘔心瀝血之著作之無可剝奪之情感,屬
於人文關懷信念之法制設計,與「財產權」或「人身權」之著作權保護無關,過
去實務上僅能透過契約落實
23
,草案雖將其入法,卻稱係「保護其著作權」,顯
然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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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藝術品之人文關懷思考,請參閱拙著「公共藝術之著作權與契約之保護」,
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239
(最後瀏覽日:
2014/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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