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5 期 - pag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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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5
本月專題
著作人格權之探討與修正建議
五、
droit de suite
,歐陸法國家稱為追及權,英美法國家稱為
right of resale
,亦即
當視覺藝術著作之著作人出售其視覺藝術著作後,對於嗣後該著作之轉售增
值,享有一定比例之利益分享。此一概念係將視覺藝術著作與一般物品進行
重大區隔,不可等同視之,認為一般物品之所有人可因物之所有權移轉而斷
絕其與物之關係,然而,視覺藝術著作之著作人,對其著作之完成有無上之
重要貢獻,縱使該著作之所有權已自著作人手中移轉他人,若非著作人嘔心
瀝血之創作,該視覺藝術著作並無從產生如此高昂之經濟價值,更何況通常
視覺藝術著作多被著作人以較低之價格出售其所有權,隨著著作人之創作地
位提升而導致昔日著作價格水漲船高,故嗣後該著作之轉售增值,除了轉售
時之所有權人獲利,應另外使實際創作之著作人享有一定比例之利益分配始
為公平。我國著作權法並無此概念,此或因仍未意識到視覺藝術著作與一般
物品有何重大差異所致。
在前述之五種「著作人格權」中,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
權等三種權利,較為各國普遍所接受而集中規範於著作權法之「著作人格權」篇
章,至於信念改變回收權及追及權,則多採個別處理之立法。
為避免處於弱勢之著作人受到著作權產業之強勢地位壓迫,法制設計上多使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進一步地,如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將造成不可補
救之後果者,法制上並規定不得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法國智慧財產權法
明定,「著作人格權」永久保護
3
,德國著作權法則僅保護至「著作財產權」期間
屆滿,即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
4
3
法國智慧財產權法
L.121-1.
3
, L.121-2
3
項。
4
德國著作權法第
64
條。
I,II,1,2,3,4,5,6,7 9,10,11,12,13,14,15,16,1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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