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3 期 - pag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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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3
本月專題
相關國家之威而鋼專利訴訟判決研析
壹、前言
威而鋼(
Viagra
)是全球第一個口服有效治療陽痿的藥品,自
1998
年問世
以來,成為醫藥史上銷售最快的藥物,光是在美國市場每年為輝瑞藥廠(下稱
Pfizer
)帶來
10
億美元的銷售額,於中國每年銷售亦達
10
億人民幣,台灣年銷也
7
億新台幣。但其在各國的專利將於
2012
年後紛紛到期,屆時營收將會大幅下
降,為確保藥廠這項龐大的利益,
Pfizer
除了申請該專利權期間的延長及衍生專利
外,也對於覷覦這塊市場的學名藥廠提起侵權訴訟或力抗無效訴訟,以期維持其
獨占的優勢。
事實上威而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自
1994
年在世界各國申請專利過程,即不
斷的遭到許多的挑戰,即便專利期間已將到期,舉發其專利無效的訴訟也無間
斷。有趣的是威而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在世界各國申請專利時,所陳送的說明
書內容皆相同,申請專利範圍即使為因應審查或當地法規而作修改,各國也無
大差異,最小範圍的請求項必定包含威而鋼有效成份西地那非(
sildenafil
),
而挑戰其專利無效的證據幾乎雷同,在這樣相同的基礎上,部分國家的上訴委
員會或法院所作出來判決結果及理由卻不盡相同,對於這現象值得我們來探
討,究竟各相關國家法院在評斷系爭專利時所依據的標準、其邏輯思考的脈絡
及著重的技術要件為何?
一、撤銷系爭專利及判決系爭專利無效的國家
英國
2000.11.8
遭高等法院以不具進步性判決專利無效。
EPO 2005.02.03
遭上訴委員會以不具進步性異議成立。
韓國
2012.5.30
法院以說明書揭露不足、無法支持及不具進步性,
判決專利無效。
加拿大
2012.11.8
遭最高法院以說明書揭露不充分,判決專利無效。
I,II,III,1,2,3,4 6,7,8,9,10,11,12,13,14,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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