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3 期 - page 2

103.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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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醫藥產業中,專利藥廠與學名藥廠的專利攻防向來是關注之焦點,專利藥
廠盼於專利保護期間回收龐大的研發費用,並持續確保其龐大之商機,而學名
藥廠則盼望於專利藥廠專利到期後,以較低廉的價格分食市場大餅。而各國家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不盡然相同,造成爭訟的結果亦有所差異,因此,本
刊特別安排「醫藥專利訴訟」作為本月專題,針對「相關國家之威而鋼專利訴
訟判決研析」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於醫藥發明專利案例的適用」進行深入探
討,以期能對於醫藥專利訴訟的有效性判定有更深入的認識與瞭解。
輝瑞公司的全球暢銷藥品──威而鋼,每年為其帶來巨大的利潤,雖然輝
瑞公司在全世界申請專利,欲藉由專利的保護傘來確保其巨大的商機,但遭到
學名藥廠不斷的挑戰其專利的有效性。有趣的是在相同的專利說明書及重要證
據下,各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由余華先生撰文「相關國家之威
而鋼專利訴訟判決研析」,文中將針對美國、加拿大、歐洲專利局、韓國及中
國大陸的判決,在進步性、說明書的揭露及支持方面,分析比較各法院在評斷
系爭專利時所依據的標準、其邏輯思考的脈絡及著重的技術要件為何等相關問
題加以探討,文章論述豐富,極富可讀性。
各國對於申請專利的解釋有所不同,致使專利的有效性判定亦有差異,
而專利侵權攻防中,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涉及專利有效性及損害賠償是否成立
的認定。由簡正芳小姐所為文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於醫藥發明專利案例的
適用」,文章以「紫杉烷(
Taxane
)類合成藥物──為抗腫瘤臨床常用藥物之
一」為例,整理美國與我國法院相關判決所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作一研究整
理,文末提出個人見解以供參考,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工業設計權領域中,對於集合特定範圍的設計,以一種簡單的方式包裹申
請,一直存有需求。為配合前揭意旨,目前世界上有許多設計保護體系設有合
案申請制度,這些制度有的是基於行政或申請程序考量;有的是為了反應設計
概念或強化設計保護力道的需要。鑒於國際間對於合案申請制度的申請方式、
認定原則及設計權範圍解釋互有差異,由徐銘夆先生所為文之「世界主要國家
I,II,III,1 3,4,5,6,7,8,9,10,11,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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