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因為語意表達不清或特定用語等表現方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與說明書不一致,而不符合記載要件,化學類之物或方法專利,因其組成單元或是彼此之間的微小差異,使得化學成分或步驟之技術特徵與其他類別專利之技術特徵的態樣不同,若是發生化學反應,更可能導致整體結構、性質的改變,產生不同之功能、用途,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作為專利之核心,其表達與用語至關重要。
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要件的要求,各國法規雖有相關規範,然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合記載要件的規定卻不盡相同,相關用語或案例可能未完全示例,端賴審查人員進行判斷,因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之審查亦須考量是否隱含化學反應,故本文就化學類專利各國不符合記載要件之審查案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探討,提供專利從業人員思考,期能促進專利案件整體品質,在保護專利權人權益時能兼顧公眾的利益。
- 相關連結: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311/30/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4.11.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24/11/1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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