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案例研析——以新證據之定義為中心
為促進紛爭一次解決,避免反覆爭執同一商標或專利權之有效性及循環發生舉發與行政爭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33 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中,可於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情形下提出新證據,有關智慧財產法院對於新證據之定義、更正與課予義務,此措施進行迄今已逾十年,所衍生若干疑義或不明之處,例如:何謂新證據?舉發伴隨的更正之處理情形?何謂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本篇主要係蒐集近年來涉及上述議題之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分析探討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此部分所作之解釋為何,期能釐清新證據之定義、更正與課予義務等問題,以供後續實務處理之參考。
- 相關連結: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9.9.1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9/9/16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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