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歐因應新興科技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原則比較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區塊鏈及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的蓬勃發展,導致與新興科技有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使得各國無不開始調整自身國家的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來迎接前述新興科技對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挑戰。
有鑒於此,專利五大局IP5 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及韓國專利局,於2018 年10 月31 日在德國舉辦專家圓桌會議1,對於AI 技術對專利制度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作為日後進一步合作或研討的基礎,重點包含(1)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專利五大局都認為發明人應為自然人。(2)專利適格性:AI 相關發明通常落於電腦實施發明之審查範疇,依專利五大局各自專利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標準予以審查。(3)說明書揭露要件:專利五大局現有之審查標準仍適用。(4)進步性要件目前尚無需因應AI 發明而調整。
本文將以美日歐為主,介紹其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原則,並整理其近年為因應新興科技,所採取之對應措施。
- 相關連結: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75/28/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1.11.5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21/11/5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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