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在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前,因為行政訴訟不予審酌舉發人所提出之新證據,致使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可能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為減少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有拖延未決之情形,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因而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應審酌新證據之立法。
但自民國97 年運作迄今,若舉發人在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為平衡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專利權人確實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一旦提出更正,依目前實務見解,法院必須等到智慧財產局就更正准否之處分做成後始得進一步審理,如此一來,似乎無法達成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
依前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運作實務,各界發現「迅速解決爭議」之目的並無法被滿足,因而重新思考解決方案,並提出本次專利法之修正。本文擬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時空背景探討舉發、專利爭議訴訟、新證據的提出及更正之運作,並檢視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 相關連結: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72/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1.8.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21/8/2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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