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發展──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制度
在紛爭解決上,調解及仲裁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相較於訴訟在時間及費用上更為經濟,當事人對於納入爭端解決的範圍、程序如何進行及協議內容的安排,有更大的自主性,且對於程序的進行與結果,得依當事人間協議保有秘密性。尤其智慧財產爭議,往往涉及專業技術、業務機密、長期商業關係及跨越不同司法管轄領域的性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較提起訴訟更有利於紛爭的即時、有效解決,因此國際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持續致力於相關措施的推廣利用。
尤其調解係由中立的第三方協助紛爭當事人進行有效的協商,當事人主要就其利益為考量,而非爭執法律上的對錯,因此有助於平和達成令各方當事人滿意的和解。惟和解協議一般而言只是當事人間的契約,若一方不遵守,他方只能以違反契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法院判決後再據以執行,使得調解協議存在執行面的不確定性,影響調解的利用。因此2018 年12 月20 日聯合國第73 屆大會通過「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簡稱為「新加坡調解公約(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以改善調解協議的跨境執行
問題。本文將介紹調解在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的發展情形,期能作為國內考慮發展相關法制及權利人、調解相關服務提供者之參考。
- 相關連結: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56/6/index.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20.4.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20/4/9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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