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多方複審制度與相關法院判決
美國國會於2011 年通過了專利法修正案,法案中創設了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領證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PGR)的程序,目的就是希望在訴訟之外,有其他快速和經濟有效的方式,讓第三方有機會來挑戰已核准請求項的可專利性。但畢竟是新的制度,各方對於法條的解讀仍在釐清中,本文舉了兩件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AFC)全院聯席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件判決確認了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沒有擬定出專利權人在IPR 程序中修正請求項應遵守的規定之前,USPTO 不可將該修正之舉證責任歸諸於專利權人。另一件判決則是延續美國最高法院Cuozzo 案的見解,認為只有關於35 U.S.C. §314(a) 所認定請求項有合理傾向被挑戰成功的立案決定,才不能提出司法救濟,但是涉及35 U.S.C. § 315(b) IPR 是否在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一年之後提出的立案決定,則可以提出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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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8.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9/3/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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