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補充保護證書的保護範圍──以歐盟法院判決為中心
本文內容係介紹歐盟規章(EC Regulation)469/2009 第3(a) 條內容所規定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product 或active ingredient)須為基礎專利所保護之判斷原則的演進,及大分子、小分子藥物之補充保護證書1 之保護範圍。關於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須為基礎專利所保護之判斷原則,近年來歐洲聯盟法院(即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相關判決發展出侵權測試
法及揭露測試法兩種觀點,而關於補充保護證書之保護範圍部分,因對應大分子、小分子藥物之專利權範圍的解讀容易產生歧異,是以本文列舉關於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分別為大、小分子藥物之代表性判決及判決後的後續效應,藉以觀察CJEU 判決對大、小分子藥物之保護範圍認定之影響,希冀能針對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中第一次許可證與專利權範圍之關連性判斷與專利權期間延長後之範圍解讀,提供重要之參考。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43%E6%9C%9F-%E5%B0%88%E9%A1%8C%E4%BA%8C.pdf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8.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9/3/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