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設計專利審查基準近似性判斷之差異探討──以部分設計為例
本文研究主題「近似性判斷」,乃規定於新穎性要件,將以「部分設計專利」為研究對象,針對臺、日兩國審查基準進行比較分析,並輔以案例說明其審查實務差異,最後進行討論與建議。經比較分析後,兩國對於近似性判斷認定之基礎,均是來自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規定,且有分別針對「物品的相同、近似判斷」及「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作規範,其中我國對於物品的認定是以用途和功能來判斷,此方式與日本之判斷手法類似,現行基準之規定在運用上已足夠,但對於「外觀的相同、近似判斷」,建議可導入日本審查基準在這部分較客觀明確之審查模式。本文建議在我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章專利要件「2.4.3 外觀相同、近似判斷」這一章節新增二小節內容,分別為「2.4.3.2.3 外觀之確定」及「2.4.3.2.4 外觀之評價」,使審查實務上更具有透明性、一貫性及正確性的客觀標準。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41%E6%9C%9F-%E5%B0%88%E9%A1%8C%E4%B8%80.pdf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8.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9/2/25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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