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申請案行政爭訟態樣之探討──以新型專利標的為中心
我國專利法明確定義新型專利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亦即新型必須係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所以,新型專利必須具備三項要件:其一,新型專利必須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其二,新型專利之範疇必須為物品;其三,新型專利必須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就新型專利形式審查而言,認定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標的係在判斷是否屬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此為專利法第112 條第1 款所明定。實務上,新型專利申請案於形式審查時仍有不符標的之個案,而構成行政爭訟之爭點,本文藉由分析近年相關行政爭訟案例中新型專利標的適格性爭執案件,提供申請人撰寫新型專利標的參考,以減少錯誤之機率。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40%E6%9C%9F-%E5%B0%88%E9%A1%8C%E4%BA%8C.pdf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7.1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8/12/1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