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設計專利採用歐洲型保護概念或導入間接侵權制度之探討
在日本意匠制度下,關於圖像設計之侵權判斷,被控侵權人必須實施相同或近似於圖像設計的「物品」及「外觀」,始有構成侵權之可能。爭點在於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若屬於電腦、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泛用型物品時,侵權實態卻是單獨製造、販賣含有圖像設計「外觀」之軟體而已,顯少有人會將含有圖像設計「外觀」之軟體記錄在「物品」內再販賣之。此時因為侵害圖像設計的真正發動者僅有實施圖像設計「外觀」,但並未實施「物品」,可能無法構成直接侵權行為。
準此,圖像設計與一般不能脫離所應用物品而單獨存在之外觀的侵權實態
有所差異,鑑於我國現階段對於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流程架構與日本較為相似,
日本所面臨的軟體侵權問題可作為我國之借鏡。本文以日本2016 年意匠審查基
準改革為主要的探討內容,探討日本開放圖像設計標的後所面臨的實質問題與
相關因應對策,並從中尋求我國圖像設計面臨軟體侵權的政策方案。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30%E6%9C%9F-%E8%AB%96%E8%BF%B0.pdf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7.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8/3/9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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