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判斷方式及論理之探討─以發明專利進步性審查基準修訂為例
我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TIPO)於本(2017)年7 月1 日修訂施行之進步性審查基準1(以下簡稱修正基準),主要內容係調整基準部分章節之架構並予以整併,另新增如何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即以綜合考量「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及「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之方式,來建立是否不具進步性之結論。本文以進步性之判斷方式為主軸,簡介歐、美、日專利局基準2 與TIPO 修正基準規範之內容,並嘗試探討其異同點,期望外界有進一步的迴響,以作為後續之探討與改進。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898-f1f7287d622e4d98a37a59b5e8e4e7d5.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9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11/3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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