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並「排除」功能性特徵?從蘋果控告三星侵權事件探討功能性特徵對設計專利權範圍解釋之影響
本文介紹蘋果控告三星侵權事件關於設計專利功能性特徵的爭點始末,並就三星在本案所提及的功能性特徵判決進行探討,希冀有助於釐清美國法院「區分」、「排除」功能性特徵之脈絡。相較於我國將功能性特徵界定為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而非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內容。本文分析結果顯示,美國設計專利的功能性特徵係指非出現於圖式上的抽象功能概念,任何揭露於圖式之申請專利的設計皆應視為裝飾性特徵,從而納入設計專利權範圍之解讀。對於純粹以「功能」考量的外觀特徵,則可透過參酌先前技藝的方式限縮其近似範圍,如此當可符合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指導原則。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621-08a7b7ac543240ce871989b4ee21008a.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6/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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