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論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 2.4「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請求項中所載發明與引證中所載之先前技術,如差異僅在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即不具新穎性。審查基準對於「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判斷標準著墨不多,僅舉出橡膠例子,本文將從我國法院相關判決去探討其於我國專利審查基準關於新穎性之適用情形,尤其是要找出「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法院判斷原則。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457-14c2214e5be74776905f4f83421820a2.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4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6/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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