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專利審查時之引證適格性-引證圖式揭露程度之探討
在國內相關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 48 號)中,原告提出對於引證文件無法據以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作為上訴理由。原告主張引證文件圖式幾個小部分說明書未說明,然原處分未依法先判斷欲引用之先前技術揭露內容是否屬適格之前案證據,即直接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據「揭露不明之前案內容」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技術,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該引證文件為已授予專利權之德國專利文獻,應認定該引證文件符合可據以實現之要件,那麼是否引證文件已被授予專利權後,即可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另由於國內對於是否可使用先前技術之圖式比例關係作為核駁證據,實務上尚有可討論之處,因此引證文件之圖式須揭露至何種程度才能算適格的引證文件?本文將從相關案例解析,討論引證據以實現所要求揭露程度的判斷方法。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7458-25381bdb6bed4f6c8a82f41bec7afca9.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6.4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7/6/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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