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舉發制度及其相關爭議問題簡介-以多方複審(IPR)案件為中心
多方複審(IPR)、商業方法過渡期複審(CBM)及核准後複審(PGR)係美國專利商標局自2012 年9 月16 日起適用之新制度。其審查期程主要分為立案及審查二個階段,而在立案階段即賦予舉發人相當的舉證責任,對於論理不明確者,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將不予進入審查階段。在PTAB 決定立案後,會核發審查計畫命令明確規範兩造當事人得提出文件之時間點,且專利權人原則上僅能提出1 次更正,並負有說明更正後具備專利要件之舉證責任,藉由前述制度之設計及配合,能有效管理及控制審查期程,以遵循美國專利法要求PTAB 於審查階段之審查期程不得超過1 年之規定,可作為我國舉發制度之參考。另IPR審查之相關爭議問題,例如立案決定是否可以救濟、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原則及專利權更正等,亦一併予以說明。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6555-2c8248705f9c4c98b89dfcceaa91ec56.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5/1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6/11/1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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