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前已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續行公開作業之研究
早期公開制度設立之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專利審查期間較長,造成公眾第三人無法及早獲知相關申請中之專利資訊,可進一步避免衍生重複研發之情事。近來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件審結時間逐漸縮短,甚至已有申請案件已於公開前即完成審定,產生後續公開作業是否續行之問題。由於我國現行專利法對於此一問題尚
未明定處理規範,本文擬就其他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之專利相關法規或實務作法進行分析,探討適合我國專利法制之方式,以作為專利法修法之參考方向。綜合各國實務作法,對於公開前已核准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採行同時公告核准之發明專利案技術內容及公開該案申請時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較符合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第三人間之利益;至於公開前已核駁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採行不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可對於申請人有較多之保護,以利其後續研發策略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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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5/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6/7/5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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