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請求項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的審查標準—要件除去原則之探究與引用
向來美國法院在審查書面說明要件時,對於可預測與不可預測技術領域分別適用寬鬆與嚴格的雙重審查標準,但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Gentry案中對可預測之技術領域適用了一個近似於不可預測技術領域的嚴格審查標準,判例法上稱之為要件除去原則。美國專利法學者大部分對該原則均持正面的看法,認為該
原則對於專利制度的發展以及公眾利益的保護都有其存在的價值。由於我國專利法上規定請求項必須受到說明書的支持,此一規定與美國書面說明要件近似,本文爰將該要件除去原則做一探究與引介,用以作為我國實務運作之參考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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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4/06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5/8/2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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