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探討我國專利請求項中功能性用語之相關爭議問題(I)──手段功能用語之認定與解釋
摘要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規範有「一般功能界定物/方法」與「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兩種「功能性用語」撰寫方式,但對於如何認定、區別這兩種撰寫方式則尚無明確規定其細節;又解釋「手段/步驟功能用語」的技術特徵時,則需讀入說明書中所揭露之相對應該特定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那麼應與
說明書中哪些結構、材料、動作相對應?也無進一步規定。因此「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如何認定與解釋,均為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由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以及美國專利審查及判決實務中,檢討實務運作時所產生的諸多爭議,建議未來我國可考慮由法制面作一根本性的調整,使之回歸到與多數國家一致。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4454-494c2f58d8754abd8d321f630ef60be7.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4/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5/3/31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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