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兩請制度演變及審查實務介紹
摘要
先申請原則係維持整個專利制度穩定的基礎,針對相同創作,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以使各個專利權所保護之範圍不致於重複,保障智慧財產權市場的交易秩序。然而,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與新型專利申請案審查期間之間存有極大的差異,造成申請人針對相同創作同日申請一「發明專利申請案」與一「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策略,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審查期間較短,較發明專利提前取得新型專利權(簡稱第32條一案兩請,其中「第32條」意指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此法可使其發明儘早獲得新型專利權的保護,亦仍保有發明專利權之較長專利權期間的保護。本文將以第32條一案兩請為討論主軸,分析其與專利法第31條之差異。除我國相關規定外,本文亦彙整我國與世界主要專利國家有關一案兩請的相關法條、審查基準,檢視其相關運作方式,並提出對一案兩請之審查程序的簡單評析。
壹、前言
專利權之專有排他性係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且為了智慧財產權市場的交易穩定,針對某一發明,專利專責機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為此,專利專責機關在審查專利申請案時,除了專利申請案本身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外,此專利申請案所請之發明是否與另一申請案(專利案)所請之發明是否屬「相同創作」,亦為前述專利審查程序的重要部分,此即為各國專利法中之「先申請原則」。如前所述,各國專利相關法規之「先申請原則」設立的原因係避免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對相同發明授予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專利權(即避免一案兩請的情事發生),以提昇專利制度的穩定性。如此,社會大眾便能確定若要使用前述之發明,其所需請求授權的對象(專利權人)為何,亦可避免社會大眾在取得前述專利權人授權後,卻於實施此專利權時遭到其他「聲稱」具有保護相同發明之專利權的專利權人的騷擾。因此,不論是否具有「新型專利制度」,各國專利法均針對「先申請原則」設有相關條文,如我國專利法第31條與32條。然而,近幾年來,由於政府對智慧財產權觀念的極力推廣與各國的專利訴訟案件的數目逐漸增加,各國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也水漲船高,造成社會大眾及各公司行號向各國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的數量爆增。而隨著待審理之專利案件數量爆增,我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間也逐漸延長,為此智慧財產局便推動專利法修法1,以將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制度由原先與發明專利申請案相同的「實體審查制」修改為「形式審查制」,使得新型專利申請案從申請到審查核准領證的期間(審查期間)大幅縮短至1年以下2。相較於原先平均冗長的審查期間,改制過的新型專利審查制度可更迅速地對申請人的發明提供專利權的保障。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3386-3b4b125fc92f4f4ca056bc961f6478f4.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3/0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4/5/2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