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國家之威而鋼專利訴訟判決研析
摘要
威而鋼是輝瑞公司的全球暢銷藥品(blockbuster),每年為其帶來巨大的利潤,雖然輝瑞公司在全世界申請專利,欲藉由專利的保護傘來確保其巨大的商機,但遭到學名藥廠不斷的挑戰其專利的有效性。有趣的是在相同的專利說明書及重要證據下,各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本文對美國、加拿大、歐洲專利局、韓國及中國大陸的判決,在進步性、說明書的揭露及支持方面,分析比較各法院在評斷系爭專利時所依據的標準、其邏輯思考的脈絡及著重的技術要
件為何。
收稿日:102 年10 月17 日
* 作者現職為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壹、前言
威而鋼(Viagra)是全球第一個口服有效治療陽痿的藥品,自1998年問世以來,成為醫藥史上銷售最快的藥物,光是在美國市場每年為輝瑞藥廠(下稱Pfizer)帶來10億美元的銷售額,於中國每年銷售亦達10億人民幣,台灣年銷也達7億新台幣。但其在各國的專利將於2012年後紛紛到期,屆時營收將會大幅下降,為確保藥廠這項龐大的利益,Pfizer除了申請該專利權期間的延長及衍生專利外,也對於覷覦這塊市場的學名藥廠提起侵權訴訟或力抗無效訴訟,以期維持其獨占的優勢。
事實上威而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自1994年在世界各國申請專利過程,即不斷的遭到許多的挑戰,即便專利期間已將到期,舉發其專利無效的訴訟也無間斷。有趣的是威而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在世界各國申請專利時,所陳送的說明書內容皆相同,申請專利範圍即使為因應審查或當地法規而作修改,各國也無大差異,最小範圍的請求項必定包含威而鋼有效成份西地那非(sildenafil),而挑戰其專利無效的證據幾乎雷同,在這樣相同的基礎上,部分國家的上訴委員會或法院所作出來判決結果及理由卻不盡相同,對於這現象值得我們來探討,究竟各相關國家法院在評斷系爭專利時所依據的標準、其邏輯思考的脈絡及著重的技術要件為何?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13056-991aa404c651455da28843e36f08405f.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102/10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4/5/2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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