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與審查實務變革-修訂篇
摘要
102 年新修訂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總則篇分為十一章,本文說明修正幅度較大之第一至三章。說明書部分,明確區別「記載要件」與「揭露要件」,並釐清專利之「熟悉該技術者」的定義。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著重於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請求項之爭議,並探討可據以實現要件與支持要件之關係。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部分,主要說明「外科手術方法」之擴大適用問題。新穎性部分,比較國際有關先前技術之定義及範圍的差異,說明改採物之絕對新穎性的概念對於審查實務之影響。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部分,說明二者之條文疑義及適用問題,並比較國際規範之差異。進步性部分,探討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之併用問題。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部分,說明配合新專利法之審查實務變動及國際規範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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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3/0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3/8/2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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