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與審查實務變革-新增篇
摘要
我國新專利法引入最後通知及誤譯訂正兩新制,發明專利審查基準配合新增兩章,將大幅影響未來之審查實務。
有關最後通知,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修正後,雖已克服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須進一步通知申復或修正,若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係歸責於申請人者,即得發給最後通知。反之,若係歸責於審查人員,包括先前審查意見漏未通知或先前審查意見不當,則不得發給最後通知,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我國最後通知後之修正限制較日本寬鬆,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並無限制條件,亦無獨立專利要件之規定。
有關誤譯訂正,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而取得申請日之專利案,其補正之中文本內容若有誤譯情事,得申請誤譯訂正,惟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若非屬誤譯之情況,亦不得申請誤譯之訂正。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780-263581eb02b7408ba4d08197168ab91f.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3/0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3/8/2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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