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核發臨時禁制令之探討─以Apple Inc. v. Samsung Elecs. Co 案為中心
摘要
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在去(2011)年4 月起向韓國三星電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發動侵權訴訟,其爭訟的範圍涵蓋美國、澳洲、德國及荷蘭,而控訴的設計專利主要是在平板電腦及手機設計專利上。歷經多次的交手,美國法院於今(2012)年6 月26 日針對Apple Inc. v. Samsung Elecs. Co作出判決,該判決論及美國在設計專利侵害核發臨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操作實務,以及審查顯而易知中的實質認定標準。
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法院雖然認為三星的被控設計全部落入系爭專利的專利權範圍,但在判斷不可回復的損害(Irreparable Harm)時,卻因為不同產品的市場概況及消費者購買決策差異,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除此之外,一、二審法院在審查顯而易知時,對於組合引證的使用也有不同的看法與見解,這也是本案最後得以就平板電腦設計專利頒布臨時禁制令的轉折點之一。本文僅針對該案在各級法院審理加以介紹,文後的建議係從本案訴訟過程予以分析統整,並提出一些可能突破核發臨時禁制令的思考點,以供相關產業參考。
壹、事實背景
2011 年4 月15 日蘋果向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請求頒布臨時禁制令,指控三星侵害一件設計專利及發明專利,二個月後,蘋果修正訴狀,並指稱三星還侵害了另外2 件設計專利。
蘋果在訴狀指出三星旗下的兩款智慧型手機,分別Galaxy S 4G (圖1)及Infuse 4G(圖2)侵害了美國設計專利第593,087 號(以下簡稱'087專利)及美國設計專利第618,677 號(以下簡稱'677 專利)。另外,三星於2011 年6 月上市的Galaxy Tab 10.1平板電腦(圖3)侵害美國設計專利第504,889 號(以下簡稱'889 專利),以下將針對這三件設計專利為進一步說明。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705-b287247272de4517ac9bd1e0442167a9.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2/9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12/1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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