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我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重點(二)
摘要
新修正之專利法對於更正與舉發案間之關係,更明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等新制度,目前研擬中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草案對此已有進一步的詳細處理原則,而就同一專利權的多件舉發案,審查人員在認定各舉發案間之爭點相同或具關聯性時可依職權予以合併審查之,其係適用在合併審查後可避免重複審查程序、前後審查矛盾及提高審查時效時,所例外採行之程序性手段。又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草案已廢除現行實務上所採行之處分權主義,改依新法規定採職權審查原則,並限制職權審查之發動範圍僅限於舉發聲明之請求項內,基準草案中已例示審查人員得發動職權審查之時機態樣,及應踐行通知專利權人答辯之程序等,有別於新法已刪除、由專利專責機關所單方發動且無範圍限制之「依職權審查」制度。
壹、前言
新專利法於100 年12 月21 日修正公布後,相應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審查基準亦正積極修訂中,而依新專利法之架構,專利舉發制度已有大幅度更動,諸如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之修正、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之審查得職權審查、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及舉發審定前撤回舉發,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得經專利權人同意等規定,為使相關人士得以瞭解並提前因應,前文已就舉發聲明、審定等予以介紹,本文以下擬就專利更正、合併審查、職權審查等項,以目前討論中的專利舉發審查基準草案內容為基礎架構,逐一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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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2/9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12/1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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