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我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重點(一)
摘要
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對於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認有本法所定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者,得請求撤銷專利權。另專利舉發案往往錯綜複雜,如何建立ㄧ套符合國際潮流且易於實務運作之舉發制度,為專利專責機關重要之工作。
為健全完善我國專利制度的各項法規機制,本次我國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均做了重大的修改,其中關於舉發規定之修訂有極大程度變化,諸如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修訂、得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各請求項分別提起舉發並分別審定、職權審查、合併審查等規定,皆是本次修法重大變革,為配合上述舉發制度之變革,舉發審查基準亦幾乎全面翻修,本文將簡介我國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修正重點,期使審查人員及各界能充分瞭解舉發審查原則。
壹、前言
專利法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此外,舉發之提起常源於專利侵權之糾紛,當事人得藉舉發程序,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涉訟。且專利權人常對之提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以為防禦,是以專利舉發案往往錯綜複雜,如何建立ㄧ套符合國際潮流且易於實務運作之舉發制度,為專利專責機關重要之工作。
基於對專利制度精神之維護、舉發制度目的之保障、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行使權利之衡平以及審查實益之考量,本次專利法大幅增修舉發相關規定,包括:
一、增訂得提起舉發之事由及違反先申請主義下取得專利權本質規定之舉發事由於新、舊法之適用情形。
二、舉發時應載明舉發聲明,舉發聲明一經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舉發之審定,應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各請求項分別審定。
三、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或事證已臻明確者,得逕予審查。
四、舉發案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五、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必要時,得合併審查,並得合併審定。
六、舉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其同意。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八、專利專責機關得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職權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但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
九、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
十、舉發係針對各請求項分別審定,是否更正,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智慧局不宜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故刪除依職權通知更正之規定。
為配合上述舉發制度之變革,舉發審查基準亦幾乎全面翻修,本文爰依修法後之舉發審查基準及現行舉發實務碰到之問題上探討本次舉發審查基準修正重點。由於本次舉發審查基準修改內容甚多,本文僅就舉發之提起、舉發聲明及理由、舉發審查及審定相關章節做介紹。至於更正併舉發之處理、舉發合併審查及職權審查將於另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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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2/9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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