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附屬項之相互依附與發明單一性之審查
摘要
本文探討國際間專利實務中的申請專利範圍多項制、是否容許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我國對開放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正反意見,並舉有關發明單一性的日本特許法第37 條以及第17 條之2 第4 項的審查基準與其事例,闡明在容許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的情況下,對發明單一性審查之影響,供我國衡量是否採行類似審查基準之參考。
壹、前言
依據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 條第5 項之規定,禁止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國際上日本與歐洲專利局並未禁止多項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我國、美國、韓國與中國大陸目前仍禁止多項附屬項間之相互依附。此一規定並非因為產生不合邏輯之情況,而是旨在避免因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產生過多的審查對象,此種複雜之情況,於審查發明單一性時,尤能深切感受。本文首先敘述申請專利範圍多項制,以及多項附屬項間彼此依附之正反意見、利弊得失。接著以日本特許法第37 條以及第17 條之2 第4 項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審查為例說明,其中之事例有涉及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情況。此等事例顯示在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的情況,審查之精確度須比以往提升,審查人員之經驗與能力相對較高,從而可供我國研究未來是否開放多項附屬項相互依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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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2/3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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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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