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要國家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限制簡介
摘要
為有效利用審查資源,各主要國家均就專利申請案於核發審查意見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設有相當之限制。本文就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大陸,其專利制度中對應規定進行介紹。
壹、前言
專利申請時所隨附之說明書包含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具備了技術文件2與法律文件的雙重角色。而申請專利範圍於審查時亦為前案檢索與比對之對象,在核准專利後係界定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在撰寫與審查時,均為重點所在。
各主要國家為能有效利用審查資源,在專利制度中,對於經審查並核發審查意見之申請案,就其後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均設有相關的修正限制。本文旨在對於各主要國家,包含美國、歐洲、日本、韓國、大陸專利制度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以作為我國後續修法及審查基準制訂時之參考。須先陳明者,本文主要介紹申請專利範圍修正之限制,至於修正期限等內容,則非本文介紹重點。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594-4d6dc0d340aa4f35871abea015a2f2a4.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12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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