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規費修正之探討
摘要
基於「建立合理收費機制」,建構一個公平、合理以及有效率的專利申請與審查之環境,並為回應產業界有關調降專利年費金額之需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於98 年啟動專利規費調整方案,本諸「使用者付費」的精神,針對99 年1 月1 日起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費修正採行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制,並針對不同專利種類,分別訂定不同專利年費之收費金額。復因產業界持續反應,我國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之總費用,相對於我國之經濟規模,收費金額偏高,於100年7月1日再次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進一步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期望藉著專利規費各項機制之變革,建立更健全之專利制度,以符合更多申請人之期待,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並與國際規範相調和。爰就新式樣專利年費及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等二項專利規費之重大修正續行說明及探討。
壹、前言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已取代傳統資產,成為企業管理及提升競爭力之重要資源,且與科技發展及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產業界無不以研發創新取得專利權,作為產業競爭之重要利器。惟提出專利之申請,如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給予專利權者,取得排除他人實施之權利,受到國家法律之特別保護,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考量下,提出專利申請應繳納申請費,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後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世界各國皆然。因此,專利申請及權利維持應繳納之各項規費金額多寡,一直是產業界持續關注的重要事項。
專利規費之收取為專利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專利規費收費準則」,明定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之金額,該準則於70 年10 月2 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0 年6 月15 日修正發布,100 年7 月1 日施行。歷次專利規費之調整均為產業界眾所矚目之重大事項,尤其是為取得核准專利須繳交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或維持專利權存續之專利年費,任一收費方式改變或金額之調整,均有加重或減輕產業界負擔之重大影響。因此,各項調整方案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前,均先調查各主要專利國家之收費方式及收費金額,並進行縝密之規劃,包括研擬各項相關之配套措施,最重要的是預為觀察評估對產業界之影響。
近期以來,產業界持續反應,我國專利年費有調降之需求,尤其是新式樣專利整體收費之總費用,相對於我國之經濟規模,收費金額較諸外國新式樣專利仍顯偏高,除於99 年1 月1 日修正調整部分年度之專利年費金額外,復於100 年7 月1 日再次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進一步大幅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本文爰就新式樣專利年費及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等二項專利規費之重大修正續行說明及探討。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581-5aa58bed57fe421eb75cfc39769b5da2.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10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2/2/7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