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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

專利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

摘要
隨著網路科技之發達和對專利資訊之日益重視,對於閱覽專利歷程文件之便利性和服務質量之需求也大幅增加。繼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開放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閱覽專利歷程文件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自100 年3 月1 日起提供「專利審查公開資訊查詢功能」之電子服務。美、歐、日等國已開放網路查詢專利歷程文件多年,其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亦相當成熟,但個人資料保護議題從未成為阻礙其辦理專利資訊公開的因素。申請人應認知申請專利之行為將導致個人資料公開,避免填寫不必要之個人資料或採取保護措施,對於較具私密性或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並宜以獨立文件提出,主動告知專利專責機關進行保密。欲在專利資訊公開同時,合理保護個人資料,有賴專利專責機關和專利申請人之共同合作。
壹、前言
國家透過專利制度,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之排他權,鼓勵其揭露技術內容,又自91 年10 月26 日起,我國引進「早期公開制度」,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8 個月後即予公開,任何人可藉由公告或公開之專利案,知悉最新之技術內容,除可避免重複研發、投資之浪費,並可在已知基礎上繼續創新,促進整體社會之進步。各國公告或公開之專利內容,通常包括申請人及發明人之個人資料,一方面因為其是專利申請案的一部分;另方面因為專利權賦予權利人獨占權,對於想要辨認、挑戰或與其合作之第三人,必須提供其接觸申請人或權利人所需要之基本資訊。因此,雖然匿名是保護隱私的一項重要手段,但想匿名或以化名申請專利,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另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我國前於84 年8 月11 日制定公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其後鑒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電腦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日漸普遍,加上各類型商務行銷廣泛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對個人隱私權之保護,造成莫大威脅;且該法適用主體有行業別之限制,保護之客體又只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對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規範不足2,乃再於99 年5 月26 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修正重點為:(一)不限電腦處理之資料;(二)不分行業別均適用;(三)蒐集資料要告知當事人;(四)行政機關加強檢查監督;(五)新增團體訴訟規定;(六)提高民事責任及罰鍰額度。目前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
專利資訊公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雖存在已久,但過去想接觸專利資訊,只能透過專利專責機關發行之紙本或電子公報,其揭露之個人資料相當有限,若想查閱專利申請過程之全部文件,只能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官方指定地點閱覽檔案,相當費時費力。但隨著網路科技之發達和對專利資訊之日益重視,對於閱覽專利歷程文件之便利性和服務質量之需求也大幅增加。繼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開放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閱覽專利歷程文件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自100 年3 月1 日起提供「專利審查公開資訊查詢功能」之電子服務,對於申請人或權利人之個人資料可能造成的影響自不可同日而語。適值我國專利資訊公開方式之變革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本文介紹美國、歐洲及日本對於專利資訊公開和保護個人資料之制度及運作方式,期能作為我國處理相關議題之參考。